[青年團契]律法──選民生活的導引 ◎撰文/森奎 ◎期數:236期 ◎1997.05號
在聖經中「律法」是一個很基要的主題,它是神旨意的一種表達,所以一個真正合神心意的子民,不僅喜愛神的律法,並且晝夜思想(詩一2),將它銘刻在心版上,無論坐在家裡、行在路上、躺下、起來,都在談論(申六6-7),因為它能甦醒人的心,使人有智慧(詩十九7),它是選民腳前的燈、路上的光(詩一一九105)。
一、律法的原意在哪裡?
在希臘原文聖經中,律法(nomos)一詞出現不下數百次,根據原文字的基本字義,nomos可對等於英文的law,在和合本新約聖經多譯作律法,亦有譯作律、法、例等。其原文用法可從嚴謹與否分為以下三種:
1.摩西五經(摩西律法或神的律法)
無論新、舊約聖經,律法通常和先知並提,在原文前面亦加有定冠詞,且嚴謹而言,其原文用法即指摩西五經,通稱律法書,是神藉著天使經中保(即摩西)之手設立(加三19),讓以色列人遵守的一些律例、誡命、典章與法度(王上二3),內容至少涵蓋道德、民事、禮儀三方面,為以色列人世世代代奉行不渝的信仰上與生活上的行為準繩。
2.整本舊約聖經(神的話)
至於原文前面未加定冠詞者,通常係泛指神的話或整本舊約聖經,如羅馬書三章十九節提到「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,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。」所稱「律法上的話」以該書作者保羅當時來看,可以指著整本舊約聖經,而聖經則都是神所默示的話(提後三16)。
3.良心(是非之心)
此乃一種抽象的律法,對尚未信主者,雖然沒有神的律法可資遵行,但只要順著本性中的是非之心去履行律法上所規定的義務和責任,良心便起了律法賞善罰惡之功,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囉,這時如作出違背良心的行為即會受到內心的譴責,其作用有如律法之於信主者一般(羅二14-15)。本文以下將採嚴謹的用法,以神的律法為主軸來進行研討。
二、神設立律法的背景何在?
回顧選民歷史,當以色列人的祖先雅各家族一行七十人因為飢荒下埃及討生活,起初因約瑟當宰相的護庇尚能擁有尊嚴的移民生活,但當約瑟離世後有不認識約瑟的新法老王起來時,以色列人就開始受到埃及人的壓制,過著漫長的、非人的奴隸生活(出一8-14)。後來耶和華真神聽見他們的哀求聲,知道他們的苦情,為紀念祂與以色列人的祖先亞伯拉罕所定的約,便興起摩西來拯救他們出埃及。
當這時候,他們人也多起來了,所有人幾乎都生於埃及、長於埃及,經年累月接受埃及全面薰陶,早已沾染不少惡習,隨著異教之風搖來搖去,失去本身純正的信仰生活,離開他們祖先的神已經愈來愈遙遠、認識也愈來愈模糊了,現在只知道有一個叫做摩西的族人要帶他們離開埃及為奴之地,到一個生活條件極其舒適的地方安居,對於神在他們身上的計畫、神的性情、神所要求的生活方式等都一概不知,所以當他們出埃及到了西乃曠野時,神首先頒布了十誡,接著又陸續宣告許多律例典章,讓祂的百姓知道祂是聖潔、忌邪的神,並要求所有選民要從心裡除掉污穢,不可再硬著頸項悖逆祂,要過著分別為聖的生活,敬畏祂、遵行祂的道、愛祂、盡心盡性事奉祂、專一跟從祂(申十12-13)。
在曠野漂流將近四十年後,就在他們即將進入迦南地前,因為他們的兒女當中,已經有很多人未曾知道、也沒有看見神的管教、威嚴、大能的手和伸出來的膀臂,並祂在埃及向法老王和其全地所行的神蹟奇事,以及神如何用紅海的水淹沒埃及追兵,使他們的性命得以存留,並祂在曠野怎樣待他們,以致他們即將進入迦南美地(申十一1-5),所以神在此一歷史性關鍵時刻更是不厭其煩藉著摩西重申律法,警戒他們要將律法銘記在心,並要吩咐他們的子孫謹守遵行這律法,世世代代傳承不斷,因為這不是虛空與他們無關的事,乃是他們的生命,在他們過約旦河要得為業的地上,必因這事日子得以長久(申卅二46-47);而如果他們在吃得飽足、住得華美、牛羊加多、金銀增添,並一切所有的全都加增時,就心高氣傲忘記神,隨從別神事奉敬拜,那麼他們的滅亡也必將速速來到(申八11-20)。
三、神設立律法的目的為何?
神的律法有公義與慈愛的一面。就公義面而言,律法讓人知道神的界限在哪裡,逾越神的界限就是犯了罪,而一個犯罪的人,輕者將受到神的管教與鞭打,重者必將受到神的厭棄與滅絕,所以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,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,不虔誠和犯罪的,不聖潔和戀世俗的,弒父母和殺人的,行淫和親男色的,搶人口和說謊話的,並起假誓的,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。」(提前一9-10),如此看來,律法消極的目的乃是要叫人知罪(羅三20,七7),讓眾人無可推諉,並使所有在律法下的人知所警惕。
這樣,對犯罪的人來說,律法不折不扣正是一種束縛和懲罰,但這並不是神設立律法最初的目的。起初神的目的完全是為了愛選民,因為只有神才知道什麼是真正有益於選民的,而神就是藉著這律法將真正有益於選民的正路為他們一一陳明,由申命記中處處可見神藉著摩西三番兩次重申律法,為以色列人陳明生死禍福之道,從此可印證律法原是神的愛,這也就是律法慈愛的一面。
但神的選民卻辜負了祂的愛,行祂眼中看為惡的事,以致於國破家亡,淪為亡國之奴;儘管如此,神的慈愛並沒有斷絕,在選民懂得回轉歸向神時,神仍接納他們,甚至為了愛世人,竟差遣祂的獨生子耶穌基督降世為人,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的罪被釘死在十字架上,為我們帶來一條因信稱義的得救正路,使一切信祂的人不至滅亡,反得永生(約三16),並且不再被看守在律法以下(加三23),從罪惡的權勢中得到完全的釋放,從此更顯明神的大愛。
所以律法積極的目的乃是要扮演訓蒙的師傅,將我們引到基督那裡,使我們因信稱義(加三24)。這樣,對於已在罪裡得釋放的基督徒而言,律法反倒是自由的憲章(雅一25),在神慈繩愛索中,或出或入,皆蒙保守,從今時直到永遠。歸結而言,律法原是好的,只要人用得合宜(提前一8)。
四、神的律法和一般法律有何差別?
大體而言,一般法律係規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,它的立法者是人的立法機關,執法者是人的司法機關;而神的律法不僅規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,也規範人與神之間的關係,它的立法者是神,最終執法者也是神,並且不僅是律法以下的人須遵守律法,神本身亦遵守這律法,因為律法原本乃是神以祂的信實為本,與選民所訂立的一種兼具公義與慈愛的遊戲規則,神不能也不會違背祂的信實。
所以當神要進行祂的救贖大計畫時,因世人都犯了罪(羅三23),按著律法,凡物必須用血才得潔淨,若不流血,罪就不得赦免(來九22),而牲畜的血又不能除罪(來十4),所以神首先付出了極大的代價,差遣祂的獨生子耶穌基督降生於律法以下,成為人的樣式,為所有世人的罪被釘死在十字架上,流出寶血,讓所有相信耶穌基督的人,藉著耶穌基督寶血洗淨罪污,得以免去神的憤怒、白白稱義。
如果神不遵守此一遊戲規則,神大可將祂所創造出來的整個世界人類毀滅後再重新創造新世界、新人類,但神並未這樣做,可見神是信實的神。
五、神的律法主要內容為何?
神的律法包括摩西口傳的十誡及約書,就內容性質可分為以下三方面:
1.道德律
係以神的性情為基礎,反映神的本質,乃律法最重要而基礎的部分,又可簡單分為兩方面:
a.刑事法
包括十誡的後六誡(出廿12-17)、殺人之條例(出廿一12、14)、誤殺設逃城之條例(出廿一13)、不孝治死之條例(出廿一15、17)、販賣人口之條例(出廿一16)等。
b.宗教法
包括十誡的前四誡(出廿3-11)、殺人之條例(出廿一28-32)、與獸淫合治死之條例(出廿二19)、不可虧負寄居者與寡婦孤兒之條例(出廿二21-24)、許願之條例(利廿七2)、獻十分之一之條例(利廿七30)等。
2.民事律
主要為訂定審判官公平斷案之原則性規範,以及對平常社會關係的一種明確指示,例如以命償命、以眼還眼(出廿22-25)、待僕婢之法(出廿一2-11)、休妻之例(申廿四1-4)、盜竊賠償之例(出廿二1-5)、借貸之例(出廿二25-27)、弟宜為兄立嗣之例(申廿五5-10)、雇用法(申廿四14-15)、訴訟法(申廿五5-10)、笞責之例(出廿三3)等。
3.禮儀律
主要為訂定有關宗教崇拜儀式方面規範,例如製造會幕條例(出廿五-四十章)、獻祭條例(利一-七章)、潔淨和不潔淨條例(利八-十六章)、遵守節期之條例(利廿三章)等。
六、律法的唯一出路──耶穌基督
1.律法主義者的窮途末路
有一群精通律法的法利賽人,他們嚴守律法的字句和儀文,守節期、獻祭及祖宗的遺傳,想要靠律法藉以誇口,他們教訓別人頭頭是道,自己卻一根手指頭也不肯動,甚至以祖宗的遺傳廢了神的誡命,用嘴唇敬拜神,心卻遠離神,以致拜神成為枉然(太十五3-9),他們守節獻祭卻仍行作惡(賽一10-15),他們將薄荷、茴香、芹菜獻上十分之一,但律法上更重要的公義、憐憫、信實反倒不行(太廿三23),甚至他們說:「無論何人對父母說:我所當奉給你的,已經作了供獻,他就可以不孝敬父母。」(太十五5),最後卻成為假冒為善的代名詞。
他們追求律法的義,反得不著律法的義,因為不憑信心求,只憑行為求(羅九31-32);他們向神有熱心,但不是按著真知識,因為不知道神的義,想要立自己的義(羅十2-3),但律法的標準卻是無比嚴厲的,犯一條等於犯眾條(雅二10),而且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去行的就要被咒詛(申廿七26),因此對那些想以律法為本的人而言,律法就成了一種咒詛(加三10),因為沒有一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(羅三11),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(羅二16),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,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(加三21),但翻遍聖經找不到這樣的律法。
因此人絕對無法靠自己的功勞和苦修上天堂,更不可能靠死人超渡亡魂,這完全是人以功利主義的思想來雕塑他們的神;如果神是這樣,那麼不僅活著的世界沒有公平,連死去的世界也沒有了公平,因為有錢人可以幫他們生前作惡多端的親人作法事超渡亡魂,讓他們在死後的世界過得舒服些。其實真神既是天地的主,就不住人手所造的殿(徒十七24-25)。故祂絕對不是功利主義者可以矇騙。
對作惡的人而言,增添祭壇只有取罪,更加見證他們的不是罷了,神為他們所寫的律法萬條,並非與他們毫無關涉(何八11-12),這律法不是難行的,也不是離他們遠的;不是在天上,使他們說:「誰替我們上天取下來,使我們聽見可以遵行呢?」也不是在海外,使他們說:「誰替我們過海取了來,使我們聽見可以遵行呢?」這律法遠在天邊、近在眼前,就在他們口中、心裡(申卅11-14)。
祂所要的絕不是人犯罪後獻上千千公羊或萬萬油河,祂早已指示人何為善,只要人行公義、好憐憫、存謙卑的心與祂同行(彌六6-8)。因為神是靈,所以真正拜神的要用心靈和誠實來拜祂(約四23-24)。那想要靠律法稱義的律法主義者,最後的結局其實只有讓自己與基督隔絕,從恩典中墜落(加五4)。
2.耶穌基督成全律法
神的律法原是聖潔良善的,但因人帶著肉體的軟弱,生活在罪惡權勢的轄制下,成為罪的奴僕,不但毫無行善的力量,甚至也沒有不作惡的力量(羅七18-19)。罪在人的心中作王,讓人在罪的泥沼中愈陷愈深,雖然知道危險,終究無法自拔。罪一如人的買主,肉體的情慾將人賣給了罪(羅七14),罪的工價是可怕的死亡(羅六23),死後且有審判(來九27),而未被基督寶血洗淨的人,就無法在神的國裡與主有分。
律法好像監護人,教導並保守繼承者從年少輕率成長至有權領受產業之日;基督來了,將成為後裔的權利帶給人,並且宣告領受產業之日來了,而且這恩典是白白賜給人的(羅三24)。基督將隔斷神與人之間那座罪惡的高牆打破,使人從罪惡權勢中釋放出來,讓人不再被看管在律法之下(加三23),得以與神重新和好,並賦予人從神那裡來的愛的力量。基督是愛的源頭,愛完全了律法(羅十三8-10;加五14)。因為基督用祂無罪的生命成全了律法,讓律法得以更高實現,並為世界注入愛的生命力,因此聖經說「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」(羅十4)。
參考書目
(1)《聖經啟導本》,海天書樓,1989.11初版。
(2)《舊約今讀》,啟華德著,馮文莊譯,證道出版社,1982.3初版。
(3)《講義集》,真耶穌教會景美教會,民國八十三年。
(4)《基督徒自由憲章──加拉太書研經十法》,滕慕理著,黃可順譯,天道書樓,1984.5二版。
(5)《真理與自由──加拉太書註釋》(增訂版),馮蔭坤著,證道出版社,1987.3再版。
(原[青年團契]1997年05月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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